请问我能拿到每年1个月的补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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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本人2004年2月20进一家纺织厂做工,2009年4月12号因拒绝厂长21点后的强行安排加班,我上班是8点到17点半的,厂方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不补工资只给基本工资和加班费,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
来自: 219.135.130.10 留言时间: 2009/4/14 17:14:48
回复内容 如果你04年进入工厂,现在与你解除合同,应当按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还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厂方不支付,则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回复: 罗学源律师 回复时间: 2009/4/15 22: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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