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涨价卖家违约,法院判决强制过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卖家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办理买家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买家名下。
2016年11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许某在第三人的居间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从化区一房屋转让给陈某,总价为85万元。
合同签订后,陈某向李某夫妻支付了30万元定金及赎契费用。后由于房价上涨,李某夫妻悔约,向陈某发出《律师函》,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陈某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其向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过户,并承担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李某委托律师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其同意支付违约金。
陈某在诉讼过程中,凑足了剩余购房款55万元,并应法院的要求将款项交入法院账户。法院同时与原告商量,要求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尊重法院的要求。
庭审时,双方辩战激烈,被告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第七条的约定,其有约定解除权,可以以支付10%的违约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罗学源律师认为,合同的第七条只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并没有约定被告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享有。如果任由原告支付违约金便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破坏合同的稳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第七条文义判断,该条款仅约定了由于不能售卖房产导致合同解除后被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当然推定出二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遂判决两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两被告不提房子要强制过户,还得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合同一旦签订就得信守承诺,切实履行,合同不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