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叶小姐:在某家餐馆吃饭时放在身后的手袋不慎被偷,服务员称在我身后一桌有两人在我丢手袋后也不见了,怀疑是这两人偷走了。我手袋上有现金近2000元,店方称是因为我疏忽而造成,店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店方是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餐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消费的环境,比较安装摄像头起震慑作用以及事后保存证据,餐馆却没有创造这样的环境,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叶小姐的物品是体积较小的手袋,一般是随身携带,并未交给餐馆保管,因此自己也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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