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邹先生:我原在公司从事办公室职员的工作,因公司的组织架构变动,我所在部门被合并,合并后公司没给我安排相关的工作,只叫我跟随生产线员工进行学习,工资降低30%。后来我了解到,原来公司这样做是想让我主动辞职,就可以不作任何赔偿,而我的劳动合同还有10个月才到期。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邹先生单位与邹先生要对劳动岗位及薪酬进行变更,必须与邹先生协商一致,否则属于用人单位违约。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如邹先生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邹先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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