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
宋某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经营一家洗水厂。由于经营不善,2016年4至6月期间,拖欠公司69名员工八十多万元工资。宋革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关闭手机更换号码,逃匿在新塘镇。
员工由于未发放工资,采取堵大门等方式讨薪。劳动监察部门在公司门口张贴公告,通知宋某配合处理,但无果。公安机关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同年9月30日,宋某在酒店被抓获。检察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宋某家属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罗学源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庭前房东顾某己先向员工垫付了拖欠的八十多万元工资。宋某之前向顾某支付了18万元租赁保证金,事后其工厂所有设备被变卖获款约40万元,另外己向顾扬书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被抓前己支付5万元。顾某垫付工资的行为等同于宋某发放工资的行为,员工的财产权已经获得实现,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已经得到修护。宋某与顾某两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那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需要另行解决。根据《刑法》第276条第2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庭经过审理,全部采纳了罗学源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提醒老板们,即使欠薪无能力支付,也切不可采取逃匿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而应采取申请破产等合法的方式。一般的欠薪行为只需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但如果逃匿或者转移财产将面临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