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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加班时间以调休方式补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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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市民张先生:上两月,厂里订单大增,厂长安排员工加班并表示将该批次货物出货后将用调休方式补偿员工加班时间,请问这样的安排是否合理?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照该条的规定,只有周末休息日加班,可以以调休方式予以补偿,其他时间加班不得以调休的方式来补偿,只能发放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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