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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应否要加付“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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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1.    市民杨阳:我前不久到一家饭店打工。饭店和我说定工资1800元。可工作了三个多月,老板以经营不景气为由,一直没开工资。饭店天天不空桌,收入还可以。请问我是否可以辞职,并提出了加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杨阳到饭店打工,居然三个月未发工资,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了。杨阳可以辞职,并要求饭店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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