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廖伟伟:几年前我曾某公司技术部的一名员工,两年前我辞去这份待遇优厚的工作,回老家照顾病重的父亲。去年6月初,我又回到人才市场找工作,恰巧一家招聘企业正是我以前的公司。公司招聘主管对我也十分了解,重新录用了我。我重新回到原公司,被分到了生产部门。但我发现生产部门的工作和自己以前做的技术工作大有不同,工资收入也相差甚远,更重要的是还要有两个月的试用期,我对此很不理解。人事部对此解释,由于我目前工作的部门与原来的不同,很多东西都要重新学习,所以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限。请问我真的需要再次试用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虽然廖伟伟之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中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重新确立。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聘用廖伟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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