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随州某纺织公司承担偿还原告渭南某纺织公司货款70多万元。
湖北随州某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广州市增城区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布匹,但该公司刻制了公章,并打着湖北公司的字号却未登记注册。陕西渭南某纺织公司与其进行交易,向其供应棉纱。截止2015年7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70多万元,经多次催促一直不支付,后来甚至将广州公司关闭,人员撤回湖北。
渭南某纺织公司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两赴湖北随州立案、开庭。
随州曾都区人民法院经查明,广州公司向渭南公司出具了五份对数单,其中两份盖着广州公司的章,三份盖着随州公司的公章。另随州公司还出具了一份38万元的支票,后因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对数单》、支付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08407元,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随州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0840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