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我居住的地方附近有一家工厂,时常违规排污,因此附近的水源也受到影响,最近我们附近的一些住户准备起诉,但听说起诉是有期限规定的,请问环境损失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徐先生附近的住户如果准备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三年内起诉,过了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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