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郑笔琦:我原在一家公司做推销工作。有一间客户公司见我能力高,决定以高薪为条件聘用我到公司干推销工作。经再三考虑,我同意了。在接到该公司的聘用通知书后,我立马辞去了原工作。当我要去该公司报道的时候,突然接到其电话,说因为上头总公司指派了专门推销员,不能录取我了。我找该公司理论,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是法律上的一种要约行为,而且,双方尚未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有权撤销。请问,该公司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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