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尤某向徐某借贷一千多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尤某偿还本金,并按银行四倍的利率支付利息。
徐某于2014年6月与尤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借给尤某1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每月2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1410万元,现金给付90万元。尤某提供了其公司房产及油品作为抵押和质押,尤某妻子罗某及另外两家公司同意作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尤某偿还了500万元本金,另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款项未按约定偿还。
徐某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1、借款合同无效,本案属于企业拆借,原告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2、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3、被告共还款700多万。罗律师回应:1、本合同实质是民间借贷合同,被告没证据证明是属于企业拆借。合同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有效。2、被告仅偿还500万元本金,其余还款均为利息及向居间人支付的居间报酬。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告除了转账汇款外,仅确认收取了30万元现金,故只能确认本案实际借款为1440万元。根据被告提供的还款记录、原告提供的《居间合同》等材料,可以确认被告偿还了本金500万元,剩余的款项均为居间报酬及利息,故剩余本金940万元未偿还。其余被告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遂判决被告尤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0万元,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54万余元,以及起诉之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