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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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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合同是自然终止的,被告并没有收回承包鱼塘

1、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经过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双方己实际履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2009年交纳了租金18000元,押金18000元。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2013年由于征地,时任社主任同意押金18000元抵当年的承包款。从合同第二条第5款约定“并退回当年租金及押金”可知,如果遇上征地,要退回当年的租金及押金,社主任完全可能考虑这一点才作出上述表态的。2013年4月就己确定要征地,6月底前才交租金,此时再交纳租金,又要退比较麻烦,被告已经收取了18000元的押金,刚好可以抵租金数,社主任作出这番表态就完全符合情理的事情。

2、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当年6月份未交清,甲方有权收回鱼塘并没收押金。《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被告方认为原告违约未交租金,完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解除的程序,否则是不发生解除的效力的。被告也承认没有通知,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己通知。时任主任于2013年7月份去世,被告也承认7月至年底期间社主任职位空缺,这说明被告这段时间没有负责人,也无人行使这方面的职权。所以,合同依然履行至自然终止,期间没有解除,被告称己收回鱼塘的说法站不住脚。

3、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是,原告方直至现在仍然在使用鱼塘养鱼,说明双方的合同自然终止后,双方没有再签合同,但仍然形成事实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方旁听人员也确认直至2015年1月份才通知原告要收回鱼塘。这与原告方的说法是一致的。

二、鱼塘的征用系2013年,是在双方的承包合同期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补偿款给原告

1、讼争土地的征收是发生在2013年双方合同期间。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明确签订的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被告方认为是2014年签订的,对此原告认为完全不是事实。协议右下角的编号也注明了是2013年。

2、土地的征收并非签订协议这一项程序这么简单,而是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

(一)发布征地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和现场勘测结果,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根据核对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会同各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从以上规定可知,发布征地公告后,抢种抢建的就不列入补偿范围,这说明发布征地公告的程序履行后,就已经开始征地了,征地的标志时间就是发布征地公告的时间。所以,发布征地公告的时间是2013年,不管被告与政府的协议是2014年还是2013年签订,都不受影响。至于政府什么时候付款,那是政府履行协议的问题,与什么时候征地无关。由此可见征地行为是发生在双方的合同有效期内,原告完全有权利享受合同约定的补偿款。

三、原告主张的补偿款的标准于法有据

《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2小点规定,对承包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补偿,对承包人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相比于被告所在村的其他合作社,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的鱼塘款均为每亩3万元。

政府支付给被告的土地由于实行的是包干价,每亩14.9万元,未具体细分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的补偿金额,导致本案中计算鱼塘补偿款确实比较复杂。

被告提交《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文,认为应当按照附2表中规定的一般鱼类每亩5500元来计算,代理人认为这是不正确的,不同意这样的计算方法,理由如下:

1、该号文适用的范围是政府征收土地时根据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进行清点,然后再乘以规定的单价这样一种方式来计算。而本案中,被告所获得的青苗款实行的包干价,这个包干价包括三类费用: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征地养老保险补偿。这就使得无法去核算具体的某种青苗的数量和金额,无法适用该号文的规定。

2、本案中的计算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的方法计算,虽然复杂但符合这种包干价的计算。因为《通知》规定14.9万元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征地养老保险补偿三种。土地补偿、征地养老保险补偿每亩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剩余的用14.9万元减掉这两类就是每亩青苗补偿的款项。

每亩土地补偿:《通知》规定了四种土地的补偿标准,耕地4.68万元/亩、园地3.6万元/亩、林地1.67万元/亩、养殖水面4.86万元/亩,取其平均数为(4.68万+3.6万+1.67万+4.86万)÷4类=3.7万元/亩。

每亩养老保险补偿:《征地协议》约定的是4.14万元/人,法院可要求被告提交其合作社共有多少人员购买征地养老保险。4.14万元/人×人数=养老保险补偿款,养老保险补偿款÷434.734亩=每亩的养老保险补偿款

每亩青苗补偿款:14.9万元/亩-土地3.7万元/亩-每亩的养老保险补偿款=每亩的青苗补偿款。计算出来的这个每亩青苗补偿款,再乘以30亩承包面积,就是应当发放给原告的补偿金额。

3、退一步讲,如果上述第二种方法实现不了,也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文)来计算,该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青苗补偿有两种方式进行补偿,第一种是以土地面积为基础,对树木按等级进行补偿。由于该种补偿方式仅仅是针对树木的,本案中被告显然不是适用这种补偿方式。第二种是按照《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文规定的标准,上浮不超过80%执行,按清点数量计算补偿,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8万元。本案中被告的补偿按照这种方式计算是可以的。按照这种方式来计算,也还是可以在该《通知》规定的基础上上浮80%。原告养殖的鱼类既有一般鱼类,也有优质鱼,以优质鱼为主。按照每亩7000元,上浮80%为5600,照这样计算也应当有每亩12600元。

综上所述,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并且原告方对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仍然坚持按每亩3万元来计算,如果法庭不支持,那我们倾向于上述第二种方式来计算补偿款。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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