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廖先生:上个星期我在一家超市门前看到其为促销贴出广告,将十几种饮料作为特价商品销售,我当即购买了一箱。但是我孩子饮用后因急性肠胃炎住院医治,后来我发现该饮料已超过保质期。我要求超市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所销售的饮料只有原价的三分之一,属明显的亏本销售,请问亏本销售造成损害应否担责?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将己超过保持期的饮料出售,造成廖先生的孩子患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超市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称亏本销售拒绝赔偿的理由非常荒唐。如果超市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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