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先生:上个月,我根据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应聘后,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向我发送了合同文本,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我同样以手机短信方式回复同意,并于次日前往公司报到上班,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我现在觉得该项工作不适合自己,于是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同意我辞职,但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手机短信就是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通常理解,书面劳动合同是指纸质为媒介的劳动合同,不包括手机短信。所以,公司与林先生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林先生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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