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小姐:我购置了三部手机,总价值8900元,然后委托某快递服务公司将手机速递给范先生。但我未在速递详情单的发件人栏署名,也未对物品保价,可是物品在速递中丢失,请问我能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费用吗,可以赔偿多少?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吴小姐有权要求快递服务公司赔偿,如果不能确定价格,可以根据托运手机的型号等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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