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廖先生:我在一家企业打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工资一千九百元。今年一月份,企业因生产量减少导致我们没有活干,当时我们提出先回家过年,但是公司要求我们待在单位,直到春节放假才让我们走。可是在拿1月份的工资时,只有一千多元,单位说是工作时间不足,所以工资比较少。请问这是否合法?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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