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江小姐:去年我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为节省开支而准备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强行要求与我签订协议,明确其对工伤概不负责,一切后果都由我自己承担。否则,便拒绝录用。为解决经济问题,我不得不答应。但是前段时间我在单位突遭意外,腿部严重摔伤,为此我花去了高额医疗费,于是我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助,但公司以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请问事先约定是否可以逃避工伤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江小姐约定其对工伤概不负责,这是在免除其法定责任,是无效的。现江小姐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对江小姐的工伤负责。
本网站为罗学源律师所有,大多数文章为本律师原创,少数转载。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国际公寓21楼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25481543、13316017085 电话:020-82656632 传真:020-82650030
QQ:591459174 微信号:13316017085 Email:lxy760910@126.com 邮编: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