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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合同约定逃避工伤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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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市民江小姐:去年我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为节省开支而准备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强行要求与我签订协议,明确其对工伤概不负责,一切后果都由我自己承担。否则,便拒绝录用。为解决经济问题,我不得不答应。但是前段时间我在单位突遭意外,腿部严重摔伤,为此我花去了高额医疗费,于是我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助,但公司以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请问事先约定是否可以逃避工伤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江小姐约定其对工伤概不负责,这是在免除其法定责任,是无效的。现江小姐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对江小姐的工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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