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雨:上个月我带女儿到市内的某家儿童照相馆拍了一套艺术照,前几天我却在该照相馆门口看到我女儿的照片被摆在门口宣传,于是上前询问,该老板说是因为我女儿照片拍得好而做得正面宣传,请问这是否侵犯我女儿的肖像权?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儿童照相馆以营利为目的将吴雨女儿的照片摆在门口宣传,已经侵犯了吴雨女儿的肖像权了。吴雨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儿童照相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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