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韵:今年2月份我在某家商场专柜买了一台电子辞典,买回来用了不到一个月就出现问题,于是拿到专柜保修(该产品保修期一年),但是该产品修好后拿回来没过几天又出现各种问题,于是又拿回去修,修好又拿回来,这样来来回回至今已发生了七八次.我认为该产品质量本身就有问题,但是产品早已过了包换的期限,请问我到底该怎么办?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黄韵在保修期内已经修理过两次,仍然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而不再受己过包换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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