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案件作出宣判,判决司机向保险公司赔偿九万余元,驳回保险公司对车主的追偿。
2011年,被告陈某醉酒驾驶车辆在深圳与范某发生碰撞,导致范某受伤,陈某负主要责任,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范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九万多元损失。
保险公司2013年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机陈某,车主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保险公司九万多元。同时认定,陈某系车主黄某雇佣的人员,当时正在履行职务。
黄某聘请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罗律师辩称,1、我方为被保险车辆的车主,并非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2、我方与陈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朋友关系,陈某当时是借用车主的车辆用于拉饭堂材料,深圳市人民法院认定雇佣关系是错误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黄某的居住证、两家公司的登记信息,陈某在另一公司参保的单据、证明书、陈某情况说明,深圳法院判决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审判笔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深圳法院认定陈某与黄某系雇佣关系,但黄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显示,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任职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均为另一家公司,交警部门所作的笔录中,以及法院庭审中,陈某均表明其与黄某系朋友关系。深圳法院审查两人关系时,仅凭当时的代理人一句话,而没有要求提交两人系雇佣关系的任何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黄某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推翻深圳法院的认定。综上,陈某与黄某不属于雇佣关系以及黄某亦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黄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据,本案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陈某赔偿保险公司九万余元,驳回保险公司对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