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欣:我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近期因为急需用钱,向公司借款。该公司说自我借款之日起,便以我欠款为由,不为我缴纳失业保险费了。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正确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为员工参保。吴欣向公司借款,那是借贷关系,公司以此为由不为吴欣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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