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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己转租他人,领补偿款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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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黄某科从村委租赁土地种植桉树,于2012年又将该土地转租给黄某标。2013年政府征收该块土地,黄某科从政府处获得补偿六十余万元。之后,黄某科向黄某标返还了26万元,剩余36万多元未返还。

黄某标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黄某科及妻子返还36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

庭审中,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两人并没有转租关系,两块土地的征收及征收款的发放都经过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均无人提出异议。黄某科只是同意给黄某标使用上述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两人没有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但根据黄某标出示给黄某科的10万元的《收款收据》,并结合三个合作社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黄某科将涉案两块土地转租给了黄某标,且黄某标已经支付两块土地20122016年的租金47500元。因此,认定黄某科已经将涉案两块土地整体转租给黄某标的事实。黄标作为上述土地的实际承租人,补偿款应由黄某收取。罗某为黄某科的妻子,黄某标主张罗某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

法院遂判决被告黄某科、罗某共同返还原告补偿款36万多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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