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丽娜:我与我丈夫结婚之前,他支付首付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银行贷了款,但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而现在我们要离婚,但该套商品房归我丈夫所有,那他应如何对我作出补偿?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产归陈丽娜丈夫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价值一般应相当于婚后还贷支付款项及增值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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