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宇:最近,我从某网站上看到某款手机可以试用,买家可以不先付款,待试用结束后,如果满意就购买,如果不满意就退还该手机,请问该种形式属于试用买卖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林宇与网站约定可以退还该手机,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试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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