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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酒吧受伤侵权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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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林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黄某一案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不是工作原因,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理解错误。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成就条件为“因执行工作任务”,应该如何理解该句话呢?很明显,该条规定并没有限定在工作时间内,事情要发生在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应当结合事情引发的起因,事情发生过程是否与工作有因果联系。即使事情发生的地点不在工作场所内,不在工作期间内,只要是由于执行工作任务所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的过错向其追偿。因此,本案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需要追加三名员工作为被告。

根据杨某供述,其因存酒问题产生冲突后,以为对方准备打他,所以叫何某、邓某带刀来帮忙。这说明整件事情是一个整体,不能将存酒冲突与伤害事故割裂开来看。两者间隔的时间极短,事情的起因是杨某执行存酒的工作任务时与客人产生冲突;事情的经过中,杨某打电话叫人带刀来这个犯意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况且,发生打斗的场所仍然属于被告酒吧控制和管辖的范围内。杨某与原告素不相识,如果不是因为其执行存酒的工作任务,是不可能产生后面的伤害事故的。在酒吧门口发生打斗,这是酒吧场所的延伸,事故发生时间是杨某工作时间的延伸。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与其父林某成2011年开始开办电子经销部,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三份证明足以证明原告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况且,现在国家对于户口制度已经改革,不再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虽然原告现在登记为农村户口,但其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他赔偿项目在法庭调查已经充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三、杨某、何某、邓某的赔偿不应在本案扣除

杨某三人与原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其赔偿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赔偿项目有先后之分。三名被告人自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其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容外人横加干涉。对于刑事案件,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才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是另行起诉黄某,按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的,但由于三个被告人已经支付,所以我方放弃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项目。另外,被告称即使赔偿精神损害,也没有这么高。三个被告人自愿赔偿,是为了求得原告的谅解,减轻刑事处罚。没有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固定是多少,三个被告人赔偿55000元,对于一个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残疾的人来说,并不算高。况且,这是被告人自愿给的。如果按被告的逻辑,那些自愿高额赔偿以换取从轻处罚,难道法庭应当不准许,只能按法律规定来判决金额吗?显然这是荒谬的逻辑。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给多给少,法律不可能予以干涉。所以,三个被告人支付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原告的物质损失。原告仅同意被告支付的45000元医疗费予以扣减,不同意扣减5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罗学源

 

                                 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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