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江路:我这4年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但劳动合同却先后和3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过。最近我的合同到期,公司表示不再跟我续签劳动合同,我认为自己4年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因此应按照4年工龄计算补偿。但公司对此并不认可,说他们只和我签1年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的补偿应该怎么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江路与四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是同一家公司安排的,应当计算四年工龄;如果四家公司分别是合同期满后江路自己去签订的,则江路只能要求后一家公司计算一年工龄。
本网站为罗学源律师所有,大多数文章为本律师原创,少数转载。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国际公寓21楼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25481543、13316017085 电话:020-82656632 传真:020-82650030
QQ:591459174 微信号:13316017085 Email:lxy760910@126.com 邮编: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