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廖琳:我住在一小区内,有的时候经过楼下会遭到高空坠物(果皮、用过的纸巾、烟头、小玩具等垃圾)的“袭击”,但经常都是无法找到扔东西的人。万一高空坠物砸伤人,请问该找谁来负责?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如果能明确确定致害人的,则由致害人承担责任;无法确定致害人的,由该栋建筑物可能加害楼层的所有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能够以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使用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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