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亮:我去年和张某合伙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当时我们是各出一半的钱,用张某的名字去登记的。购车前我们签了一份协议,其中有一条约定是双方都不得擅自转让该车。上个月张某背着我将车卖给别人了,我知道后要求张某把车赎回来,他不肯,于是我让他返还当初的购车款,他只答应分一半卖车款给我。 请问,有不准卖车的协议在,我能否去起诉要回这辆车?如果要不回来,我可以让张某承担什么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张亮和张某有协议约定不得擅自转让该车,张某擅自转让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由于车辆登记为张某,如果购车人事先不知道两人的协议,又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车辆也交付了,则购车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张亮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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