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进公司时我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我从该公司离职以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的相关工作,也约定了每月公司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上个月我与该公司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离开了公司,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刘先生如果离职后履行了不从事本行业的相关工作,就可要求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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