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袁先生:上星期我卖了一批荔枝给江某,当时没有给我货款,我们之间也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后来,我几次向其催款,他说要拖延付款。请问他这种“可以拖延付款”的说法合法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也无交易习惯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袁先生已经几次向江某催款,其仍然不予支付,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本网站为罗学源律师所有,大多数文章为本律师原创,少数转载。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国际公寓21楼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25481543、13316017085 电话:020-82656632 传真:020-82650030
QQ:591459174 微信号:13316017085 Email:lxy760910@126.com 邮编: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