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不起诉案
增城市公安局认定,刘某夫妻2013年4月在增城市新塘镇商店内放置四台电脑,其中有三台电脑供他人上网使用,每小收取2.5元上网费用。为了争取客源,增加营业收放,每台电脑桌面上均有共享到主机储存的电影文件夹供来上网的人观看,其中在电影文件夹中有429部黄色电影,经鉴定属于淫秽视频。公安局将刘某刑事拘留,其妻子段监视居住。之后将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段某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刘某的辩护人。罗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后认为,刘某夫妻提供淫秽视频给上网人员观看,但同时也提供上网、玩游戏等正当服务,两者没有分开收费,刘某电脑中虽然储存有黄色电影,但没有主动要上网人员观看淫秽视频,而且只收取上网费用,并没有明确区分哪些费用是用于观看淫秽视频的。所以刘某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区分不出费用的性质。
罗律师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后,检察院退补侦查了一次后,认为刘某夫妻除了提供淫秽视频观看外,还能提供正当服务,且没有分开收费,传播的人员次数无法查清,赢利也无法查清,本案现有疑点无法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刘某夫妻不起诉。刘某夫妻对律师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