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欲调换员工岗位,员工可否拒绝?
市民黄毅文:我与厂方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注明了我的工作部门采购部,现在厂方说我们部门“人太多”,把我调到车间上班。到车间上班要累一些,工资也比我现在的部门低,我可以拒绝去车间上班吗?如果我不按照厂方要求在限期内到车间上班,就会被按旷工处理,旷工5天以上就会被视为自动离职。请问厂方是否有权这样做?我应如何维权?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黄毅文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作部门为采购部。如果厂方在合同期内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与黄毅文协商一致,书面变更。黄毅文如果不同意,有权利拒绝。厂方规定限期内不到车间上班作旷工处理,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黄毅文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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