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不按时取衣,洗衣店要担责?
谭维安:我是洗衣店老板。在今年10月初,有个顾客送了件大衣来清洗,当时的洗衣单明明注明了“衣物送洗后七天内取走,本店不作任何保管”,可是该顾客还是过了一个多月才过来公领取。由于每天的洗衣量不断增加,加上搁置时间过长的原因,那件大衣的帽子不见了,于是我向他赔礼道歉,他就非得要我赔偿,请问我要承担责任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谭维安在洗衣单上的注明,只是其单方声明,这样的单方声明未征得顾客同意,是无效的。顾客未在七天内取走,谭维安对衣物仍然具有保管好的义务,现大衣的帽子不见了,是谭维安保管不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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