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郑某三人诉罗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罗某支付林木转让款110万元。
2014年4月13日,三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罗某作为乙方签订《林木砍伐合同经营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林木,总金额为380万元,被告根据砍伐进度支付款项。随后被告陆续向三原告支付了200万元转让款。
被告在履行部分合同,之后砍伐了部分林木,却拒绝支付款项。三原告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担任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已经砍伐的林木款110万元。
三原告委托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对己砍的林木进行测量,勘测规划所提交了《未采伐桉树林木面积调查检测报告》,对被告已经砍伐的林木面积进行了测量。
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原告作为涉案地块的共同使用权人与罗某签订合同,将该地块上种植的桉树全部转让给罗某采伐经营,合同合法有效。现合同期限届满,三原告提交林业部门作出的检测报告,主张罗某采纳部分林木却未依约支付相应款项,在罗某不到庭应诉提出异议且不提交任何反证推翻上述报告的情况下,本院采信报告记载的事实,确认罗某采伐林木的面积合计872亩,故罗某仍应向三原告支付林木转让款110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