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咨询 >> 文章正文
直销员不享最低工资待遇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市民李力:今年2月,我被某保健公司聘为保健品推销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健品直销业务代理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约定:我代表该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推售该公司的产品,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目前,我已工作半年多了,收入却不乐观,月平均收益没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我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李力与保健公司约定的是一种提成工资制,实行提成工资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李力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力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