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某持刀捅死人一案作出宣判,判决任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受害人三万元。
2013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在增城市与被害人曹某发生争执,随后去到溜冰场门前,被告人任某用脚踢被害人曹某并持刀捅刺被害人曹某的右胸部,至被害人曹某倒地,任某逃离现场。被害人曹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任某母亲聘请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其辩护,本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择要):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死)理由是:1、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且没有积怨,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杀人动机。2、作案工具匕首并不是被告人带去的,而是在现场临时向朋友拿的。3、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双方人员发生混战时,被告人在持刀刺中被害人的同时,也误伤了自己一方人员的臀部,说明被告人并非一开始就有目的要故意杀害被害人。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因在被害人女朋友后面看她玩手机,引起被害人不满推开被告人导致发生争执。其主观并没有刻意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强烈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恰当,应以故意伤害(致死)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