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大气治理工程公司诉广州某锅炉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经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大气治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气治理公司诉称,原被告从2011年2月开始合作,原告为被告安装麻石除尘器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目前为止,原告己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拖欠近六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支付工程款六万元及利息一万余元。
锅炉公司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罗律师审查材料后提出代理意见如下:1、涉案的11份合同,在我司没有资料,包括合同及支付凭证均没有。在合同中业务员龙某经常在外私下接单,我方也未授权其签订合同,更无法确认公章的真实性。即使合同是真,原告也未提交其是否已经对十一个合同的工程完全施工完毕,并达到双方合同要求的证据。2、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付款。合同余款10%在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这是一个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条款,附条件即是在原告完工后告知被告,双方共同验收合格,附期限是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而这十一个工程签订至今,短的也有两年多,原告从未提出要被告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所以,这十一个合同尾款付款的条件与期限均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付款。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