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蔡先生:我家邻居(承租方)经常使用塑料烧饭,每次烧饭都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而影响到周边居民,我已多次向村委会投诉过他家,但村委会每次以没有证据难以处理为由,要求我们投诉人自己取证,要求我们自己去照邻居烧塑胶的照片!请问村委会要求我们自己取证是合法的吗?使用塑料作为燃料触犯了哪条法律?还有业主需要付什么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邻居焚烧塑料烧饭的行为是违法的。蔡先生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承租方的违法行为,业主可以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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