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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执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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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市民张某:在上一年年底,我曾被某派出所扣押拘留15,因购买非法六合彩,当时说拿我的手机作调查,而且拿走时也不给我开任何票据,做档案的时候那些材料都是空白的,就叫我在哪里签名打手指印,我想问有这样执法的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张某被行政拘留15天,这是涉及治安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派出所将张某手机拿走去调查,未制作任何文书,并且在空白材料上签名,这是不符合办案程序的,执法有待改进。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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