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兰:我有一位朋友的女儿,97年出生,现自愿和一个93年出生的男性青年谈恋爱,且有身孕,请问这合法吗?她算不算是未成年人呢?有什么解决方法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张兰的女儿尚未成年,未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是不能结婚的。其自愿与男性青年恋爱,由于其并非幼女,所以男青年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双方这种行为尚是道德问题,但双方未结婚但怀有身孕,这是违反计划生育的。作为家长,双方均需要对子女加强教育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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