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邹琴:5年前我借了3万元给一个朋友,对方给我写了借条并有亲笔签名,但没有盖手印。这时间里对方陆陆续续还掉了部分后,又在2个月前重新给我打了张借条,可上面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请问我现在可以拿着借条向法院提起上诉么?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邹琴借钱给朋友,双方构成借贷合同关系。朋友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说明其在履行义务。现其重新打了借条,可以视为双方对之前的借贷进行了结算,废除之前的借贷合同关系,而形成一个新的借贷合同关系。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期限,邹琴可以随时向朋友主张归还的权利,但应当给朋友一个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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