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罪作出判决,刘某、刘某先、蒋某三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一年多有期徒刑。
2012年9月始,刘某、刘某先等人以每月400元的价格在同案人张某纠集下,共同承租位于新塘镇一房屋作为屠宰场,聘请蒋某屠宰生猪,以每头15至20元不等的价格各自支付给蒋某进行屠宰活动。2013年8月份屠宰场被查获,当场抓获蒋某和刘某先,查获私宰生猪、工具一批和账本。
刘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辩护人,罗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屠宰的生猪价值过高,生猪价值应按被告人代述的购进价每头5.5元计算。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涉案屠 宰生猪的单价为每斤7.8元。遂判决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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