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袁某等六人盗窃电力一案作出判决,轻判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袁某经商量策划,由张某使用工具对由被告人袁某经营的洗水厂电表进行改装,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至2012年9月份被查获时,共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五万多元。
袁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辩护人,罗学源律师经过详细的阅卷及庭审后,以表以下四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盗窃电力的时间不超过10天;2、起诉书指控的盗电数额不属实;3、洗水厂已经缴纳被害单位的罚款;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增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洗水厂电量电费情况表,该厂盗窃前6个月月均用正常用电量的电费为18万多度,盗窃后6个月的月均用量电费为17万多,被告人改装电表至工厂倒闭后未将电表改装回去,直到被供电部门查处时约2个月时间,应以2个月来计算盗窃数额,经计算盗窃的电力共计价值1.7万余元,且被害单位供电部门的损失己大部分得到补偿。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
增城市人民法院遂判决袁某构成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袁某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