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江洁:上个星期,我看到市内某品牌木门商店搞让利促销,凡进店消费的顾客,将赠送代金券。在让利促销的诱惑下,我当场预定了5扇木门,并交付了500元预付款。商家开具了写有“定金”字样的收款发票收据。事后,该品牌木门的工作人员为我测量了5扇木门的数据。在估算价钱后,我觉得价格不太合理,便提出了要取消预定的木门,索要回交付的定金的要求。但我的要求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商家称“定金”不能退,再多次交涉之后还是不肯退,请问这“定金”真的不能退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江洁认为500元是预付款,但对方开具的是“定金”,江洁如无其他证据证明这是预付款的性质,则应当认定这笔钱为定金。根据上述规定,如江洁取消预定的木门,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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