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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合同诈骗不批捕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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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为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经过会见其本人,并阅读了当事人提供的部分材料后,认为黄某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是经济纠纷,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黄某主观上并无实施合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伪造材料、虚假履行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黄某与供应商之间的经济往来当中,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未伪造材料、虚假履行,纯粹是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导致纠纷的产生。黄某、刘某夫妻于2010年3月开办广州市增城某制衣厂,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地址为增城市新塘镇群星村东坑区。该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各种手续齐全。两夫妻的分工为,黄某负责在外开拓业务,接待客户,签署合同,刘某负责财务,另聘请身为老乡的曾某为厂长负责工厂的生产,同时也做业务。2012年3、4月份,由于经营不善,工厂被三角债困死,实在无力再经营下去,供应商逼货款比较紧,两夫妻无奈,只好偷偷走了,回到了江西老家。在经营工厂的这几年中,夫妻两人一直是正当与供应商经济往来,只是苦于销售出去的货物也无法正常收回货款,导致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后附客户张某拖欠黄某夫妇179701元的对账单,其他客户拖欠货款的单据由于时间久远,已经无法找到)

  • 黄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黄某与供应商有的签订了合同,有的未签订合同,收取布匹后均在工厂进行加工,然后销售给客户,这些供应商也是心知肚明的。最后与黄某生意往来的是李姓商人,其是由曾某联系的业务,黄某根本不认识李某,也从来没有接触过他,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李某共送来布匹一千多码,价值约15万元,是由厂里的仓管签名的。收到该批货后,工厂全部进行了裁剪,准备加工好后销往新疆的客户。其后过了约半个月时间,黄某夫妇回到老家,该批布成了半成品,全部留在工厂由政府连同机器设备一起予以处理。黄某夫妇之所以连夜逃回老家,是由于供应商货款逼得紧,又苦于实在没有能力支付,为防意外发生才逃走的。现在报案的都是供应商,供应的是货物,不是货款。而两夫妻逃走时,并没有卷走任何供应商的货物,也没有变卖成现金,这可以说明夫妇两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黄某也不构成侵吞他人财物后逃匿

    黄某夫妇回到老家,而不是藏匿起来让任何人都无法找到。其户籍地是,供应商完全还可以找到他。比如客户湖北人李某,工厂拖欠其货款90余万元。其先在湖北随州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随州法院将材料寄送到江西,两人签收了并且邮寄了答辩状,后来李某撤诉。之后,李某又来到江西,黄某夫妇接待了他,双方进行了协商。这说明,黄某回到老家的行为并不属于逃匿,更没有将供应商的货物侵吞后逃匿。这件事证明双方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否则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就会把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而不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后附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综上所述,黄某开办的工厂手续齐全,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伪造材料、虚假履行的行为,只是由于对工厂经营管理不善,加上被客户拖欠货款,导致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可以像李某一样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来解决拖欠的货款问题,黄某夫妇开办的广州市增城某制衣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果通过诉讼解决,黄某夫妇是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存在说工厂倒闭债就没有了的情况。黄某夫妇也表示如果情况好转,是会清偿所欠货款的。因此,黄某夫妇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纯粹是经济纠纷,黄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恳请贵院认真审查事实,对黄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予批捕。

此致

 

辩护人:罗学源律师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材料:

1、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黄某夫妇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证明曾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黄某夫妇拖欠李某货款90余万元的案件,因此双方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法院邮寄的材料黄某夫妇均能收取到并寄送了答辩状,说明夫妇俩就呆在老家,并没有逃匿,法院与供应商是完全可以找到两人的。

2、与张某对账的货款清单:证明黄某夫妇开办的工厂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众多货款无法收回,导致无力支付货款给供应商,遂产生现在的纠纷。两人还有很多货款单据,由于当初走时未带齐,因

此众多单据已经遗失。

(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对黄某不予批捕,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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