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郭某诉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向陈某返还购房首期款225000元,支付违约金225000元,赔偿中介费4500元,律师费25000元。
2013年,在中介公司居间下,郭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将一套房产卖给郭某,价格75万元。郭某支付了首期款225000元,并向中介方支付了中介费4500元。
9月份,陈某向郭某发出通知,明确告知郭某要解除合同,并且连首期款也不返还。郭某认为由于房产上涨,陈某要求涨价未果而违约。郭某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首期款,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
陈某确认收到了首期款,辩称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家庭发生变故造成困难,愿意返还首期款,但不同意赔偿其他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向郭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郭某也没表示异议,确认双方合同己解除。由于陈某违约解除,故对于郭某请求返还首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成交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中介费及律师费。郭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后,陈某知道事情的严重了,主动打电话给法官和罗律师,称愿意履行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按75万卖给郭某,现双方在进一步商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