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死亡一审不如意,二审改判全部获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交通事故死亡一案作出改判,判决由车主黄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4年3月23日,无名氏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增城市荔城街行驶时碰撞碾压刘某(三岁孩子),造成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名氏弃车逃逸。交警认定无名氏负全部责任。
越野车车主为黄某,该车事发时未投保强制保险。黄某仅垫付了28000元丧葬费。
由于交警无法破案,刘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将车主黄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承担赔偿款733664元。
增城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未对车辆投保强制保险,因此应先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110929.3元。由于黄某无法提供无名氏的资料,在未查明无名氏有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未尽到驾驶资格及安全审查义务,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后,原告不服,委托律师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判黄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律师认为:1、从证人证言可知,肇事者长期住在黄某处,应是黄某长期将车辆交给肇事者使用,并非临时借用。2、黄某故意隐瞒肇事者身份,即使可以排除其自身就是肇事者,也有包庇的嫌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中只有黄某自己的笔录证明借用,证人并未陈述是借用。本案中黄某有过错或者故意,其长期与肇事者关系密切,却无法提供肇事者的信息,致使受害者无法从肇事者中获得赔偿,黄某应负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故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