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汪小菲:今年7月份我到某酒楼当服务员,酒楼跟我签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内免费试用,包吃包住。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合同,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一个月后,酒楼以我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为由,要求再试用一个月。可八月过后,酒楼又以我在试用期内曾经打碎过一只杯子违反了酒楼规定为由将我辞退。请问《劳动法》对于试用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公司能够单独规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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