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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单独规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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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市民汪小菲:今年7月份我到某酒楼当服务员,酒楼跟我签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内免费试用,包吃包住。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合同,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一个月后,酒楼以我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为由,要求再试用一个月。可八月过后,酒楼又以我在试用期内曾经打碎过一只杯子违反了酒楼规定为由将我辞退。请问《劳动法》对于试用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公司能够单独规定试用期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必须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即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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