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何先生:我家住在7楼,两个月前6楼至7楼楼梯间的照明灯不亮了,我曾经向物业管理处反映,但是物业管理处一直没有给予修复。上星期晚上,我因无法看清楼梯,不慎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去医院治疗了一个星期才好。请问小区物业公司对我的摔伤是否要承担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处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修复照明灯,以致晚上楼道没有照明,使人无法看清楼梯摔倒,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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